Article 33

In force

招牌设置人应当保持招牌的清洁、美观、完好,文字规范,并确保其牢固、安全。招牌残缺破损、污渍明显的,设置人应当及时更换、修复。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