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设置招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物正常间距;

(二) 不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和消防救援等正常功能;

(三)与市容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按规定配置夜景光源;

(五)不得利用招牌推介产品或者发布经营服务信息;

(六)不得利用建筑物楼顶;

(七)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公共绿地等市政公共设施;

(八)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招牌设置技术规范要求。

除临街底层经营性用房外,多个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且需设置招牌的,应当由该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建筑物内统一规划、集中设置。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