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四节 城市照明容貌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城市照明,是指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观照明。城市照明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