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设置招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物正常间距;
(二) 不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和消防救援等正常功能;
(三)与市容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按规定配置夜景光源;
(五)不得利用招牌推介产品或者发布经营服务信息;
(六)不得利用建筑物楼顶;
(七)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公共绿地等市政公共设施;
(八)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招牌设置技术规范要求。
除临街底层经营性用房外,多个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且需设置招牌的,应当由该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建筑物内统一规划、集中设置。
Local Regulations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