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三节 户外广告和招牌容貌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