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