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