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