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