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携带饲养犬出户应当采取牵引等约束措施,饲养犬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应当即时清除。

在城市建成区发现被遗弃的犬类应当收容处理。

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