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从事车辆修理或者清洗、材料加工以及废品收购作业,经营者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