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按照停车标示方向,规定的停车时段、停车种类停放车辆的,责令改正,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一百五十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二十元罚款;

(二)在免费道路停车泊位上车辆持续停放时间超过四十八小时的,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将该车辆拖移至指定地点停放,并及时告知车辆所有人或者驾驶人申领。

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