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负有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停车场专项规划的;

(二)对不符合停车场规划设计标准和配建指标的建设工程核发建设许可证或者出具验收合格相关文件的;

(三)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等手续的;

(四)对依法应当受理的申请、投诉、举报不受理,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五)对依法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