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在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停放车辆时,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停车场管理人员的指挥调度,按照停车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有序停放车辆;

(二)正确使用停车场内设备,不得损坏停车场相关设施、设备;

(三)除另有约定外,按照标准支付车辆停放服务费;

(四)不得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