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停车指引、停车场标志和信息公示牌。信息公示牌内容包括停车场名称、服务项目、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依据、停车种类、车位数量、监督投诉电话以及营业执照等信息;
(二)在停车场内施划停车泊位线,设置出入口标志、减速带、行驶导向标志、弯道安全照视镜、坡(通)道防滑线;
(三)保持停车场环境卫生整洁和设施正常运行。保持交通标志、标线清晰醒目和完好;
(四)引导车辆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防灾等安全防范工作;
(五)按照规定开具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税务发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