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经营者可以根据建设经营成本和停车需求变化等因素自主制定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