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提供有偿服务的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等手续。

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停止使用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提前三十日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