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履行各自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制止城乡建设和管理中的不文明行为,依法查处破坏市容环境、违法建设、损毁或侵占公共设施、损毁或者侵占绿地、污染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