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统筹爱国卫生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实施爱国卫生工作法律、法规;

(二)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规划、计划;

(三)组织动员、协调和指导爱国卫生工作,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监督检查;

(四)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宣传和全民健康教育;

(五)组织开展与爱国卫生有关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