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爱国卫生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文旅广体、市场监督管理、民政、商务、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爱国卫生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