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每年四月是本市爱国卫生月,每月最后一日是本市爱国卫生日,全市应当集中宣传爱国卫生知识,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