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潭单位等单位或者组织应当确定本单位的爱国卫生责任人,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完善卫生基础设施,按照爱国卫生标准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并接受所在地爱卫会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