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爱卫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爱国卫生工作监督检查结果,并对各单位卫生创建、健康创建实施动态管理。未获得各级卫生乡镇(街道)、卫生社区(村)或者卫生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一般不得评为同级文明乡镇(街道)、文明社区(村)或者文明单位。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