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国家机关、政党、团体、组织和公民都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提出立法项目建议的,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向常务委员会报送立法项目建议书,并附地方性法规草案建议稿和必要的参阅资料,明确送审时间。

立法项目建议书内容应当包括:建议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名称,立法必要性、可行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采取的对策。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