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提倡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制定维护城市市容和城乡环境卫生自律公约,动员村(居)民参与环境卫生治理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城市市容和城乡环境卫生工作提供技术、资金支持,开展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