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生态、宜居城乡环境的权利,有权劝阻和举报损害城市市容和城乡环境卫生的行为;有维护市容整洁、爱护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城乡环境卫生的义务,尊重城市市容和城乡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人员的劳动。

市容和环境卫生、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举报处理制度,公布举报方式,及时处理举报事项。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