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