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禁止区域进行露天烧烤经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