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由镇(乡)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