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作出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每只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