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作出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每只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