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批准内容设置的,责令改正。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