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财物,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