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0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财物,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