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次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