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