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乡村环境卫生管理第六十五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乡村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擅自侵占、损毁乡村生活垃圾、农业废弃物的收集、处置等环境保护基础设施;(二)在公共场所、村庄街道、乡间道路、田间通道、沟渠及两侧倾倒渣土、垃圾、生活污水、粪便,堆放秸秆、树枝、杂物;(三)擅自在建(构)筑物及其他公共设施上喷涂、张贴广告和海报等宣传品;(四)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和农用薄膜等生产废弃物。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