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乡村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行为之一:

(一)擅自侵占、损毁乡村生活垃圾、农业废弃物的收集、处置等环境保护基础设施;

(二)在公共场所、村庄街道、乡间道路、田间通道、沟渠及两侧倾倒渣土、垃圾、生活污水、粪便,堆放秸秆、树枝、杂物;

(三)擅自在建(构)筑物及其他公共设施上喷涂、张贴广告和海报等宣传品;

(四)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和农用薄膜等生产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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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