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已修改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乡村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或者保护范围,明确保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供水单位应当在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保护范围的边界设立保护标志,告知保护的具体范围和禁止事项。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