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已修改

从事种植业的农民、农业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等按照《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的要求妥善处理。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