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严禁在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区域内进行露天烧烤。烧烤经营应当在室内进行,按照有关规定安装符合标准的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在非禁止区域进行露天烧烤,应当使用无烟烧烤炉具,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并保持环境卫生。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