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五十一条已修改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饲养的除外。在城市饲养宠物、信鸽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遛放宠物,饲养人应当束带牵引,及时清除宠物排泄的粪便。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