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五十三条已修改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各种生产、生活活动,应当符合《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的要求,不得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