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禁止随意倾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