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八条已修改禁止随意倾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