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立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制度,逐步实现城市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建设,合理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收集场所并保持整洁美观、清洁卫生。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提倡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制品。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