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五条已修改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新建、改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及相关文件联合审查和竣工联合验收。环境卫生设施经验收合格后,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