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四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移动或者关闭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垃圾转运站等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因市政工程、旧城区改建、项目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将相关方案报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批准。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先建后拆。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