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编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以及设置标准,制定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