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招牌和设置权未到期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组织实施拆除的部门应当事前书面通知设置人,由此给设置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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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