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招牌和设置权未到期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组织实施拆除的部门应当事前书面通知设置人,由此给设置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