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依法取得行政审批主管部门的批准。

设置招牌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限于标明本单位的名称、字号、标识,不得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