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依法取得行政审批主管部门的批准。设置招牌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限于标明本单位的名称、字号、标识,不得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