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第三十九条已修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维护与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证户外广告和招牌整洁、完好、美观。户外广告和招牌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