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利用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等设置户外广告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其中公益广告设置总量(面积)不少于20%。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